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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請於107年3月16日(五)前檢附相關文件(申請書、撫卹令影本文件等)送註冊組辦理。
2.同時符合本項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,應「擇一申請」,不得重複請領。
3.學生其監護人具有軍公教身分者,請檢附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。
4.軍人遺族其撫卹令為84年6月以前所核發者,如請領主食米費,需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所核發未領主食米費證明。
5.相關表單詳附加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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